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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3-11-27浏览次数:10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教发函〔202368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浙江工业大学从事教学、科研、测试服务等活动的实验、实训场所及其所属设施。本办法适用学校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文化氛围。

第四条 各学院(部)、直属单位(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明确实验室安全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条件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创建安全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各校区管委会、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公共事务管理处、保卫处、分析测试中心、采购中心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议。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制度、方针和规划;

(二)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指导、督察、协调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等;

(三)审议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拟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监管全校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订并统筹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

(六)组织成立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制定督导组工作办法,明确督导组工作职责;

(七)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

(八)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

(九)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

(十)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执行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

(十一)统筹学校各二级单位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修缮的需求;

(十二)拟定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预算,提交学校审核。

第十条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部门间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各校区管委会: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做好各校区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教务处:建立本科生实验教学项目、本科生参与的创新科研项目、毕业设计等涉及实验内容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并组织、督促二级单位实施;推动实验安全教育纳入本科生实践教学大纲,完善实验室安全课程建设,推进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协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监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监管教学实验室规划、建设、改造,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的配备。

(四)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参与导师课题所涉研究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并组织、督促二级单位实施;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推进研究生新生入学后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安全准入考试;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执行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进行涉及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建立科研项目风险评估与实验室安全准入机制,并组织、督促二级单位实施;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的指导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人事处:协助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根据学校相关制度或决定,协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执行涉及教职员工的安全奖惩措施。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八)校园建设处:根据新建项目中实验室安全设施配备的相关需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结合实验室使用具体需求,组织和实施设计、建造、验收、移交;负责实验室修缮工程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九)公共事务管理处:结合学校各校区的空间规划,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做好实验室用房的统筹规划,负责保障实验大楼的水电供应和水电设施的运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废水、废气、噪音处理等环保工作。

(十)保卫处: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平安工大建设体系,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的消防监控报警设施的配备及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的畅通;协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做好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使用场所资质认定、申购审批和使用监督,协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监管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管理;组织实验室开展消防常态化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其它安全检查;协同推动二级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精细化管理和演练培训;协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快速响应、处置和调查。

(十一)分析测试中心: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二)采购中心:负责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管理;负责化学品与材料采购平台在售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除外)的采购管理;负责学校三校区实验试剂与耗材中转点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是本单位的HSE总监),成员由本单位学科(专业)、研究所(系)、实验室(中心)等负责人与安全秘书等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重点单位(另定)设HSE主管(专业技术岗,岗位级别不低于专业技术七级岗,岗位目标围绕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任务制定),负责落实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导工作内容。其他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执行。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以及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四)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做好本单位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及环保等相关工作;

(七)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修缮的精准需求。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危险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等),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等;

(三)落实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对于多个教师共用的实验室,要落实齐抓共管的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气体钢瓶、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等的采购、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五)开展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六)指定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并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学生导师是所指导本科生、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审查实验方案,对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实验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加强对危险性实验的操作培训与现场指导。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说明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准入制度。学校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调动师生员工的参与热情,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浓郁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做到安全教育入脑入心。

二级单位应定期对师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并结合学院特点,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宣讲普及安全常识,开展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验室安全风险较高的二级单位应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如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学校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实验室/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本实验室/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对实验室成员开展专业性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须经过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取得准入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非本校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须提前经二级单位审核备案。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开展危险性中试实验和生产活动。

第十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风险等级的评定。

(一)按照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二级(较高危险)、三级(一般危险)和四级(低危险);

(二)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配备相适应的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确定检查频次、组织实施及落实隐患整改等。

十条每个实验室门口需挂有学校统一格式的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实验室名称、专业类型、风险等级、实验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验室安全员及联系方式、危险类别及禁止事项、注意事项、防护措施、救火注意点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需及时更新,便于督查、应急联系和救援。

实验室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室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必要的基本安全制度。

实验室建立包括节假日在内的安全、卫生值日制度,维护实验室安全,并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防盗装置等检查,合理设置工作区、学习区及实验废弃物存放区等功能区域,卫生状况保持良好,物品摆放有序并及时归位,无易燃废弃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实验室内严禁住宿、烹饪、饮食、吸烟等不规范行为,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进行娱乐等与实验不相干的活动。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和运用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考试、安全检查、化学品全程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成效。

第二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定,正确穿着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应配备适合的急救药箱。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用电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及插线板、严禁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电取暖器具;使用电吹风、烘箱等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拔除电源插头。做好水、电、气、暖和门窗等监管工作,避免出现管路老化、堵塞等现象。

第二十实验室内化学品、配置试剂、固体粉末、气体等各类实验耗材,按照“一容器一标签”的原则在容器外张贴唯一信息标签(信息包括主要成分、采购或配置日期、责任人、使用状态等),不得使用破损玻璃容器等。

第二十实验室针对特定危险源配备专用试剂柜、气瓶柜、气体泄漏报警、氧含量监测报警、温湿度监控报警、安全屏蔽设施、通风设施等安全装备,采取划定警示标线、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提示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专项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最新文件界定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各相关部门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进危险化学品从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并落实信息化管理制度;

(二)各二级单位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特别是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严禁校内购买校外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二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

(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实验室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资质后应及时主动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备,禁止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场所中开展病原微生物或实验动物的实验研究;

(三)动物实验按相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涉辐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二)各涉辐单位需加强辐射工作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放射性废物(源)的处置;

(三)涉辐工作人员需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等。

第三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严格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品牌、型号,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实验室特种实验设备,如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应及时办理特种设备许可证及登记备案手续,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确保安全;对超期服役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实验室要充分考虑自制自研设备的安全与环保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安全,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

(三)各实验室要加强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及时送检,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各种压力气瓶必须按规定要求放置。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存储条件的场所中,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或固定设施中,配有通风设施、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需实行持证上岗,其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以下简称“废弃物”)的处置实行“源头管控,分类收集、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的模式。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每一个环节必须明确职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从事具体实验操作的人员对本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理负责,应熟知废弃物的性能(包括成分、有害性、相容性、氧化性、感染性和易燃易爆性等)和学校废弃物处理的要求及规定。

实验室要严格把控废弃物,严禁将废弃物私自转移或随意丢弃在公共场所,严禁将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或者倒入下水道。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须匹配,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自改装,电源插座须固定;实验室和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且应满足负荷和分断要求;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禁止多个接线板串联接电;大功率电气设备使用专用插座,不得使用接线板,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院现场审核批准,并向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三十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有针对性地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防火毯、砂桶、气体灭火系统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和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防护用品。

(二)实验室应加强设施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被检单位或实验室要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于上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督和检查,须主动配合、积极备检。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行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实验开展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通过邮箱、电话、信箱等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或二级单位举报,并可提出暂停实验请求。相关部门在接到隐患情况反映后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开展隐患排摸整改工作,待相关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实验。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向所在二级单位、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和二级单位对整改后的实验室进行复查,逐条验收,复查记录留档保存,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职工日常工作考核、年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而避免重大损失、管理创新并有推广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二级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将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发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安全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相关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若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相关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配合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审定,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学校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或二级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浙江工业大学校内开展实验活动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凡本办法未尽实验室安全工作,按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予以管理;如国家、省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1325号)同时废止。